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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修订无关资本利得税征收

[日期:2007.11.17] 来源:中国证券  作者: [字体: ]

专家回应市场猜测———个税申报修订无关资本利得税征收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最新修订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收入者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炒股和卖房的收入。这一消息引发了市场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猜测。对此,专家指出,个税申报表的修订并不意味着就要征收资本利得税,也并非征收资本利得税前兆,而当前征资本利得税条件还不成熟。

  修订个税收入申报与纳税两回事

  与旧版本比较,新修订的《申报表》中11类大的所得项目并没有变化,不过将第9类“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细化,分为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此外,基本信息栏添加了任职、受雇单位的细化信息,还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应退税额等几项。

  由于“股票转让所得”在“财产转让所得”中单列申报,市场将此误读为炒票盈利要缴税,而事实上,此项修订并不说明2008年申报个税的规定与今年发生了变化。北京市地税局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个税申报表细化了“财产转让所得”这一项的申报内容,就此而言与旧申报表差别不大,此次修改是为了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同时,修订个税收入的申报和纳税是两回事,目前炒股盈利并不需要纳税,也并不意味着就要征收资本利得税。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杨涛认为,不能因为申报表的调整做出“国税总局准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判断。在他看来,我国以前的税收信息统计不够全面、具体,目前正在不断地细化、完善。个税申报表修订就是为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税收信息,而这只是国家一项极为基础性的工作,并非只是作为税收政策调整的依据。

  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也认为,对股市所得征收个税不完全等同于资本利得税。他介绍说,目前,从股市中取得的红利、股息是要征税的,但对转让股票的差价收入却一直免税,也就是免征“资本利得税”。

  当前征资本利得税条件不成熟

  据了解,资本利得是指资本商品,如股票、债券、房产、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在出售或交易时发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资产增值。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发展,我国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曹凤岐认为,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目前还很不成熟,正处于大发展的有利时机,如果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股市发展将受很大影响。因此,当前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还不成熟。

  对于当前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条件不成熟的观点,兴业证券策略分析师张忆东表示认同。他认为,近两年推出资本利得税的可能性较小。首先,从政府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的战略角度分析,政府依然会继续支持A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不希望大起大落。其次,从A股市场的税收负担考虑,大幅提高交易印花税之后,A股投资者的税负已经高于香港等地,不适合再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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