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中期协下发新版合同规范期货经纪行为

[日期: 2007.06.26 ] 来源:   作者: [字体: ]

  昨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对期货公司经纪行为进行统一的规范。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期货公司需根据该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中期协备案审查,当获批准过后,才能用于与客户签署。

  按照中期协规定,会员单位制订或修改的经纪合同文本,应当具备《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并对诸如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事项,客户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期货公司向客户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等在内的诸多条款进行约定。此外,中期协还明确禁止期货公司在合同中,做出获利、不承担或少承担交易风险的保证或承诺,或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接受客户进行全权委托。

  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股指期货推出背景下,加强和规范期货经纪合同的管理,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期货经纪业务风险。

  上述人士介绍,本次指引合同修订有几个特点:一是强化了风险提示,期货公司设立期货经纪合同,需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期协统一制定,避免了个别公司刻意淡化风险告知。二是对原来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地方重新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加以完善。比如把客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纳入合同,把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三是强调公平,保证合同当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严禁期货公司设立明显增加客户义务、过分规避公司责任的格式合同内容。四是尽量简化合同,方便客户签署。

  据悉,期货公司申请合同备案审查,需向中期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中期协将向会员书面发送《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中期协将向会员书面告知原因,会员应当在收到通知后重新报备。(陆星兆/证券时报)


进入论坛】        责任编辑 : 上善传媒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资格进入受理阶段
下一篇: 期货公司突击申请金融期货业务资格
相关新闻      
广告推广(竟价广告)----上善传媒(联系电话13480724801)提供新基金发行资讯,股票,外汇,期货,银行,保险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信息推荐
 



论坛热门新闻
 

新发行基金,基金发行,最新发行基金,正在发行基金,即将发行新基金,正在发行新基金,2007即将发行的基金,最近即将发行的基金,工行发行的基金,农行发行的基金,建行正在发行的基金
提供股票行情,股票分析软件下载,股票知识,股票市场,股票查询,股票入门,股票论坛,股票分析,股票信息,什么是股票,股票开户,股票基础知识,股票基本知识中国银行股票,中国股票网资讯
|首页 | 广告服务 | 业务合作 | 招贤纳士 | 网站投稿 | 服务声明 | 友情链接 | 在线留言 | 关于上善传媒

联系电话:013480724801    Email:shangshan@shang-shan.com
在线客服QQ    合作:shangshan@shang-shan.com
深圳上善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本站资料、观点仅供参考,请慎重决策,自担风险!)
Copyright© 2004 - 2007 shang-shan.com,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104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