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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再发两通知

[日期: 2007.06.26 ]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记者 王超             
 
  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昨日发给各会员单位的通知中称,为规范期货经纪行为,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别制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要求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其中,《〈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中期协要求各期货公司会员根据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中期协备案审查。经过协会批准后,方可用于与客户签署。至于《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将统一由中期协制定。各会员单位必须根据该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3号黑体字)印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此外,会员单位制定或修改期货经纪合同的,应当按照中期协制定的《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报中期协备案审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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