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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QDII管理办法 降低参与门槛

[日期: 2007.06.21 ]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字体: ]

今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尚福林主席签署的第46号令,颁布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其中,对市场广泛关注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上有放宽的迹象,同时由于参与金融机构的增多或可导致资金的外流,以缓解流动性泛滥,该试行办法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据悉,在华安基金公司获准试点推出QDII产品之后,各家券商对参与QDII的资质认定极为关心,并有媒体报道说管理层曾考虑申请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2.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等等条款,但是从今日发布的试行办法来看,此次降低了金融机构参与的条件。根据规定,基金公司参与QDII的条件是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而券商参与的条件为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同时,试行办法还对欲申请QDII资格的机构所拥有的专业人才数目做出详细规定,要求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此外,由于QDII将投资于相对陌生的境外证券市场,这给那些有望成为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海外机构都将带来一块巨大的蛋糕。试行办法对此也作出相应的资质规定,如要求境外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等四大条件。

   试行办法还规定,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对QDII的经营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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