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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客交易

[日期: 2007-06-11 ]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本报记者 赵晓辉
  
  中国证监会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分总则、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6章共36条。

  这一管理办法所指的期货从业人员包括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等。

  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根据办法,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根据办法,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办法规定,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也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根据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证监会表示,这一管理办法由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拟,意见征集日期截止到2007年6月14日。办法施行之日起,2002年1月23日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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