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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结算双方约定通知事项

[日期: 2007-06-05 ] 来源:   作者: [字体: ]

  商品期货时代,由于投资者数量有限,期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方式一般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口头(电话)通知的方式;但是进入金融期货时代后,客户数量的激增将使传统的履行通知义务方式难以执行。如何履行通知义务方式一直是股指期货上市前相关方面研究的重要课题。 

  日前消息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由证监会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对特别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之间的通知事项的方式、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双方自行约定。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确保分层结算体系中客户保证金安全做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分层结算架构后,特别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时,同样需要履行通知义务。不过消息人士称,监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结算会员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而是规定特别结算会员应当与非结算会员签订结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和程序;通知事项、方式和时限。 

  这意味着特别结算会员不一定采用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而是可以与非结算会员协商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比如约定风险措施执行的条件,由非结算会员自行监控,当风险措施执行条件生效后,特别结算会员即可按照约定采取相关措施。采用灵活的通知义务方式,可以提高风险措施执行效率,大大降低市场风险。 

  自2004年以来,确保客户保证金安全一直是监管部门核心工作之一,消息人士称,征求意见稿中对如何确保分层结算体系中客户保证金的安全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应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保证金要存放在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与自有资金账户相互独立、分别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特别结算会员必须为每个非结算会员开立一个内部专门账户,明细核算。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特别结算会员商业银行的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保证金账户办理;非结算会员客户出入金,也只能通过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办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非结算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用于客户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此前一些商业银行曾表示,希望银监会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写入特别结算会员银行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特别结算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标准,以防止银行业为了抢夺客户而导致压低手续费恶性竞争。手续费标准直接关系着市场的流动性,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对特别结算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最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刘文元/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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