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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QDII可投资境外股票

[日期:2007.05.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

  本报记者 俞靓 北京报道   

  中国银监会5月10日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取消“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这一限制,将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业内人士认为,银行系QDII获准投资境外股票后,其产品的年收益率有望达到10%,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6个条件: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运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应仅限于规避风险目的,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此外,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避免理财业务人员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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