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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市场发展思路成型

[日期: 2007-05-12 ]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行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引入保荐人制度、发审委制度;发行利率、期限自主选择
 
  □本报记者 浩民 北京报道                

  有关部门日前形成了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基本思路,正在有关部委和机构中征求意见。知情人士透露,按照目前的设想,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公司制企业,期限在1年以上,发行实行核准制,引入保荐人制度和发审委制度。除部分优质公司债券可对公众投资者发行外,投资群体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主。

  根据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有关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日前形成了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工作的基本思路:总体上,发展公司债券市场要建立职责明确、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改革发行审批制度,实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核准制;推进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相互联通。

  知情人士称,初步的想法是,公司债发行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制企业,不涵盖非公司制企业和政策性银行等。公司债的期限为1年以上。对公司债发行实行核准制,比照股票发行实行保荐人制、发审委制度。发债主体由保荐人自主推荐。债券发行利率、期限、担保、品种设计由发债主体自主选择。改进发债资金用途审核办法,扩大发债主体资金使用自主权。

  公司债以机构投资者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是公司债市场的主要投资群体,并适当向境外投资者开放。同时,积极发展债券型投资基金,鼓励公众投资者通过证券中介机构间接投资公司债市场。强化投资者对发行公司的约束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引入境外债券市场普遍实行的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

  这一初步思路提出,公司债主要在交易所市场挂牌,允许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市场参与交易,条件成熟时可允许部分公司债进入银行间市场挂牌,从而初步实现两大债券市场的双向互动和统一互联,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所有债券产品、所有机构投资者的互联互通。考虑到交易所债券市场目前的交易结算制度依附于股票市场,没有体现债券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核心的特点,建议考虑建立专门为机构投资者服务的债券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做市商制度等多种交易方式。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上述思路,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有建议认为,公司债和企业债的范围界定,不能完全按照公司和企业的外延来划分。在保持债券市场管理体制稳定性,不对现行监管格局进行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将非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以项目建设为筹资基本用途发行的债券,继续保留在企业债券的范围内;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在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下、由经营非特许业务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则可列入公司债的范围。还有意见建议,发展公司债市场完全可以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的基础设施,没有必要重新建立一套专门的交易平台。(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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