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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QDII出海银监会择优限劣

[日期: 2007-04-18 ]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字体: ]
 北京报道信托公司又多了一条新的盈利渠道,今后符合要求的信托公司可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QDII)。
  日前,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此,我国代客境外理财金融机构已从商业银行扩大至信托公司,而境外理财的投资范围也有望在近期内得到放宽。
  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连续两年盈利等多个条件。一位信托公司经理告诉记者,信托公司参与该业务的门槛较高,尤其是“净资本10亿元以上”把大多信托公司挡在门外。
  据了解,目前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并不是很多,估计全国有10家左右。在信托公司申请这项业务时,银监会或将优先考虑有境外背景的信托公司。
  此外,信托公司还需满足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条件。
  除了对信托公司有严格的要求,同时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也要求,购买信托公司的境外QDII产品时,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一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这个起点要高出商业银行的5万元人民币起点。
  办法还对信托公司在风险控制和防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充分发挥部分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的优势,带动提高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信托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大多数信托公司肯定会积极获取这项业务的资格,虽然短期内仅有少数信托公司能获得此项业务的收益,但毕竟这是新的盈利渠道,QDII业务肯定是众多信托公司争取的目标。目前QDII产品设计及投资范围有很多局限和限制,而通过信托公司投资QDII相比银行起点更高,流动性也较差,风险相对也较高,在短期内,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大。
  一家信托公司高管也持赞同意见,但他表示,鉴于银行QDII市场反应,短期内估计很难吸引到投资者参与,公司不会急于提交申请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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