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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结算及介绍业务资格揭晓

[日期: 2007-04-09 ] 来源:   作者: [字体: ]
    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赵彤刚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在其网站公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首先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期货公司若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则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期货公司若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则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证券公司为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IB),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若申请介绍业务资格,首先必须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同时,要达到如下风险控制指标:公司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其中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且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同时,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与非结算会员交付保证金之和的6%。(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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