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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国投瑞银融华基金分红方案的公告

[日期: 2007.01.19 ]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 [字体: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已于2007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投瑞银融华基金和国投瑞银景气基金的分红公告》。因1月18日市场波动,根据《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我公司决定将国投瑞银融华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6.783元调整为6.72元。
  本公司已按照调整后的分红方案实施了本次分红。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基金分红的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ubssdic.com、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60000或向各代销网点查询。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1月19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修改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公告
  为保护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将本公司管理的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相关收益分配条款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中的“(三)收益分配原则”原条款:“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现修改为:“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2、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
  二、鉴于本公司于2005年6月10 日公告了“公司股权出资转让、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将《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施洪祥”。
  上述条款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获得融鑫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以上修改内容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变。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ubssdic.com)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投资者对本公告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60000)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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