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张靓颖诉报社侵权开审 涉案记者是李宇春歌迷

[日期:2006.12.15]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张靓颖被追问与黄健翔绯闻表情尴尬(图)

张靓颖

新华网上海12月14日电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3日开庭审理“超女”张靓颖状告上海某报名誉侵权案。被告报社的律师表示无法证实新闻内容,代表报社当庭向张靓颖道歉。

今年7月8日,上海某报刊登了一篇记者署名文章。文中称,在张靓颖来沪演出期间,“由于主办方没能满足总统套房这一要求,因此张靓颖便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服服务’。

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张靓颖本人并未到庭。

其代理律师表示,这些内容严重失实,并且把张靓颖刻画成了一个“耍大牌、低素质”的暴发户。这些报道严重损害了张靓颖的名誉权,给其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也损害了张靓颖歌迷的感情。文章见报后,社会公众和网友纷纷指责张靓颖“素质太差”,其他一些媒体也纷纷批评张靓颖。

原告方认为,张靓颖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损害,要求报社以书面形式在报纸和网络上予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报社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该报记者撰写此文是接到了一位“圈内人”的“报料”电话,根据电话内容撰写了文章。但是,由于这位“圈内人”不肯出庭作证,也不肯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被告方无法当庭提供任何撰写此文的依据。

被告方同时认为,张靓颖是公众人物,要容忍社会对她的评价,不应苛求媒体;报社报道的目的也是希望张靓颖更快成熟起来。报社还提供了近年来该报对张靓颖的正面报道,以此证明对张靓颖不存在偏见。

针对被告方的辩词,张靓颖方认为其他正面报道不能免除、掩盖涉案报道。

原告律师还表示,涉案报道的作者是另一“超女”李宇春的歌迷,其报道带有强烈的个人主观倾向。为此,原告律师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记者曾经撰写的另一稿件,文中将张靓颖和李宇春作对比,认为张靓颖性格孤僻,明显存在一贬一褒的个人感情色彩;其次,律师当庭播放了这位记者曾经参加的电台访谈录音,其在节目中称“第一次看到李宇春时,有一种心动的感觉,被电到的感觉”。

在庭审中,被告律师代表报社当庭向张靓颖表示道歉。被告方还表示,报社有失职行为,当然要承担责任,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张靓颖的代理律师表示可以接受调解。据了解,法院将择日进行调解。

娱乐论坛】【 我要推荐 】【 打印 】推荐人: 上善传媒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







论坛热门新闻